长春理工大学重大决策事项法律审核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树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党支部的集体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做到重大问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以确保学校做出的重大发展规划、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讨论决定教育教学各项政策,规定在全校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和步骤、措施;
(二)讨论决定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检查落实;
(三)讨论确定学校内部机构的成立、撤销、合并事项以及人事变动等重大问题;
(四)讨论确定教师聘用、任免、晋升和职称评定的方案;
(五)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方案;
(六)研究决定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解决教职员工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教职工代表、学校领导、工会主席等组成的重大决策领导小组。重大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领导小组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第三条 重大决策经学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必须报经相关法律工作者进行论证,得到专家认定方可执行。要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第四条 对未经法律审查就执行的决策,如造成不良后果,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工作者主要职责:
(一)对拟实施的关系学校发展涉法问题的咨询;
(二)对解决我校发展中重点、难点和热点的法律问题的咨询;
(三)对其他重要工作决策前的咨询;
(四)对其他需要咨询事项的咨询。
第六条 咨询论证方式:
(一)通过召开法律咨询论证会议形式进行;
(二)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咨询程序:
(一)按职责规定提出咨询事项;
(二)所涉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三)学校组织召开法律咨询会议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听取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根据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形成决策建议报教育厅。
第八条 法律工作者应就下列内容对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咨询事项是否符合学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咨询事项的必要性、重要性和可行性;
(四)其他需要咨询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决策法律工作者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二)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团结同志,合作共事;
(三)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法律工作者相关工作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