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教育部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发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规范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事宜。按照吉林省教育厅要求,我校于2012年5月启动修订《长春理工大学章程》工作。现对章程制定程序和主要内容加以说明:
一、认真部署
成立以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长春理工大学修订大学章程工作方案》,对章程起草工作提出明确安排,要遵循民主求实、开拓创新、依法办事的原则和精神,使章程的修订工作成为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二、合理分工
校领导班子召开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学院多位专家学者参加的章程起草工作咨询会,各职能部门领导主要包括: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所等部门领导。会议对章程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深入的研讨,明确了具体工作的步骤和机制,使工作有了一个良好开端。
三、深入调研
有关职能部门和部分学院的专家学者组成咨询工作组,开展大量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工作,收集到包括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兰州大学、南华大学在内的20余篇大学章程文本和其他相关参考资料,并在学习研究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章程起草的基本思路。也了解到国外一些大学章程的特点和各自不同的写法。通过比较研究,全面深入地了解到各种章程的写作手法和写作范围,深刻领会到章程对于一所大学的重要意义,坚定了学校修订章程的决心和信心。
四、起草提纲
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开展章程建设工作,认真梳理学校办学历史,总结办学成就,将学校办学理念、体制机制改革、教授治学、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凝练运用到章程内容中。通过深入研究、分析学校的特色与需求,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暂行办法》要求,参考重点高校大学章程,2012年7月完成了《长春理工大学章程(草稿)》。
五、集思广益
校内各层面研讨,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2012年10月形成《长春理工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面向上级管理部门、共建主管机关、重要合作单位,全校师生员工、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校友等广泛征求意见,使章程制定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六、确定核准稿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于2013年6月形成《长春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长春理工大学章程(核准稿)》共分为十二章,包括:总则,学校与举办者,学校功能,学校定位与发展特色,组织机构与管理机制,教育教学,教职工,学生,校友,经费、资产。校训、校风、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附则。章程的整修订个过程中,经过认真研究、反复研讨、充分论证,突显学校实际情况和办学特色。
通过大学章程,彰显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宗旨,以崭新的理念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站在创新的高峰与前言,以合作精神谋求发展,以包容态度开创未来,在促进世界和谐与繁荣中肩负起崇高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