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长春理工大学是一所以理工为主,光电技术为特色,光、机、电、算、材相结合为优势,工、理、文、经、管、法、艺协调发展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前身为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1958年由中国科学院创办,我国光学事业奠基人王大珩为学校主要创始人并担任首任校长。学校先后隶属于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委、第五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1999年划转为以吉林省人民政府管理为主,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为现名。学校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院校,吉林省重点大学。
在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学校汇聚了一批高水平的名师学者,创立发展了光电技术学科专业体系,为社会培养了大批高素质专门人才,创造了众多高水平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形成了以“志存高远、坚毅自强、知行合一、追求卓越”为核心的大学精神和鲜明的办学特色。
学校秉承“明德、博学、求是、创新”的校训,遵循“育人为本、崇尚科学”的办学理念,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为已任,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长春理工大学,英文译名为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名缩写为CUST)。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学校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可设多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春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以学院为办学主体。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是由国家批准,吉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共建院校。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按照共建协议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对学校实施共建管理。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校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四)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及其他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
(三)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确定学校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及分配;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破坏;
(五)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六)设立奖、助学金等,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大力发展应用研究,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不断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与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支撑区域和国防科技创新体系。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社会办学,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第十九条 学校继承和发扬文化传统,履行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的使命,促进中华文化和人类文明的繁荣和进步。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拓展学术交流,加强与国内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综合实力和学术声誉。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程度和国际影响力。
第四章 学校定位与发展特色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创新驱动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坚持教学与科研并重,不断推进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构建以光为特色、以工为主,工、理、文、经、管、法、艺等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不断推进光电技术学科群建设,强化光、机、电、算、材相结合的核心优势。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努力办好继续教育,构建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本科教育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工程应用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为目标,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具有科学精神和领导能力的拔尖创新人才为目标。
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机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理工大学委员会是学校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理工大学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其领导职权与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基层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妇女委员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委会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策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确保学校教育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设副校长若干人、总会计师一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积极推动国际交流活动;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制度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保护、管理和运营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要求,不断完善学术体系、组织管理体系、民主管理与监督体系和咨询体系,根据发展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节 学术体系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设立长春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和学院(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规定,设立长春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成员由学术水平高、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经验丰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专家)和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组成。
第三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分设教学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负责。对于一般议题,专门委员会结论即为校学术委员会最终结论;对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重要议题,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简称校教学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成员主要从学术水平高、人才培养经验与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中遴选。
教学委员会负责论证审核本科生教育发展规划,审议专业设置、专业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制(修)订原则意见,审议通过涉及人才培养方面的学术规范,监督教学管理,指导教学评估,制订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推荐等工作的实施办法,审定教学研究立项、教学成果评审、优秀教材、优秀教师评选等结果,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校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对学校科学研究和产业开发工作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成员主要从学术水平高、科技开发与科技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中遴选。
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论证审核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产业开发发展规划,审核科研基地建设方案,评审科研项目与成果,评审科技创新团队,审议设置科研机构等,审议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的学术规范,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简称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是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进行审议、评价、咨询和决策的专门机构。成员主要从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经验与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中遴选。
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负责论证审核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对专业技术职务评选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为本单位的有关学术事项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学术权力机构,不再分设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主要从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经验与管理经验丰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中遴选。
相关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学术委员会,按照批准部门要求组建,在校学术委员会和批准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学院(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主任、学院(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教学、科研管理经验丰富,能够准确把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动态与发展趋势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担任,由校长聘任。
第四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成员主要从指导研究生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论证审核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学位授权点论证,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审批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批准优秀学位论文,推荐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审议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成员主要从指导研究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当然成员。
第四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委员任期三年,名单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吉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由吉林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科研机构)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通过票数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委员会成员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务的,应引咎辞职或经委员会会议通过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三节 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置下属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学辅助与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类机构按《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委)或总支部、直属党支部以及基层党支部。学校所属的各级各类组织按照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全面覆盖管理与服务职能为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以及教学辅助与服务机构,各组织机构之间权责明确,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形成体系健全的有机整体。各组织机构根据职能划分设置二级机构,明确管理层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一级学科设立学院。学院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系、研究所、研究室等教学科研基本单位。
(一)学院职责: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管理与考核,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与就业,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学院领导体制: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作用。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条 学校以适应科技发展的集成化和整体化趋势为原则整合资源,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参照学院行使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产业发展和资本运营需要,设置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与外界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根据需要设立组织机构,根据协议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体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报告(通报)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和建议,执行有关决议。学校为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职责的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十四条 长春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教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在执委会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十五条 长春理工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学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
凡我校正式注册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继续教育学生、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均可经民主程序选举为学代会代表。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分别行使其职权。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分别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通过学代会由本科生代表和研究生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鼓励支持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五节 咨询体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以及学校与社会相互协助、相互服务的办学体制,设立长春理工大学董事会(简称董事会)。
董事会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等重要事务进行评议、咨询、指导的机构,是董事单位与学校建立和发展合作关系的桥梁,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种组织形式。
董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产业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业家和社会各界人士以自愿方式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常务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和常务董事若干名;其人选由董事会提名推荐、经董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董事会全体会议为董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常务副董事长召集。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加强董事会成员与学校的联系。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一节 本科生教育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发展规划,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学科基础和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原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专业类和专业,不断优化专业布局,按教育部批准的专业类和专业开展本科生培养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自主调节各专业以及专业方向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
第六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吉林省招生政策,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吉林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组织招生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本科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制为四年。培养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能力。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科教育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向符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节 研究生教育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发展规划,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和有利于人才培养的原则,不断完善学科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增加专业学位种类以及授权领域。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专业学位种类以及授权领域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自主调节各学科、学科专业方向以及专业学位种类及其授权领域的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招生文件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吉林省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组织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六十七条 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形式主要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三年。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硕士研究生的教育形式主要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两年半;同时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培养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基础能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形式分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两种,学制分别为两年半和三年。培养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充分了解相关专业学位种类的理论与实务,系统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向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节 留学生教育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招收外国留学生,凡我校对外开放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以及自费留学生。
第七十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校际交流生、进修生。
第七十一条 留学生教育培养学生达到学校相应层次教育的相关要求,使其成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友谊的使者和桥梁。
第七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章程。学校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
第七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向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向符合条件的留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节 继续教育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现有学科、专业基础和师资队伍条件,适应社会需求,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设置和调整成人高等教育专业类和专业,按教育部批准的专业类和专业开展本科生、专科生培养工作。学校、学院、函授站共同构成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成人教育招生执行教育部和吉林省招生政策,在省级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形式为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本科教育学制为五年,培养要求与全日制学历教育相同。专科教育学制为两年半,培养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第七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成人教育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向符合条件的成人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式办学,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宗旨,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拓展各种类型与层次的继续教育,全面参与国家终身教育体系构建。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七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八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学校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三)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十一条 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学效益,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第八十二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绩效优先”的方针,遵循“优化结构、按需设岗、择优聘任、责酬一致、严格考核”的原则,规范岗位聘任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的休息休假权利;
(八)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三)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学校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主体,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传承先进文化、培育优秀人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权益维护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八十九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业行为,引领教职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学术信用制度,引领教师严格遵守学术规范,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八章 学 生
第九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一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二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学校成立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第九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照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校 友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友是指以下人员:
(一)在学校(含合并学校)及前身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二)学校授予名誉教授、名誉博士的社会人士;
(三)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依法注册的社团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成立校友总会,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成立分支校友组织。
第九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十章 经费 资产
第九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社会捐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一百条 学校依法使用办学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一)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领导和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院经费使用实行院长负责制。
(二)学校按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学校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的预算方案。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十一章 校训 校风 校标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明德、博学、求是、创新。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的校风(学校精神)是:志存高远、坚毅自强、知行合一、追求卓越。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的校标主体图案是一个“鼎”形的“光”字立于地球之上,“光”字下面是篆书体铭文的校训,下方的1958为学校创办时间。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的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校旗为科技蓝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中央印有王大珩题写的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的校标。
第一百一十条 《长春理工大学校歌》集体作词,由张千一作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9月16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的章程起草工作委员会,负责章程起草的具体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章程修改执行相同的工作程序。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长春理工大学。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