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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换届和选聘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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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于2009年1月组成,编写完成了110个学科的《一级学科简介》,制订出各学科学术学位《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承担了新增博士点复审、抽查博士论文评审和优秀博士论文复审,以及博士生学术论坛和暑期学校举办计划的评审工作,对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进一步促进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30次会议的有关意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组织章程》(以下简称《组织章程》)的规定,决定对第六届学科评议组进行换届并同时选聘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科评议组的设置

   第六届学科评议组共设77个评议组。本次学科评议组换届,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置评议组。评议组设置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人选推荐情况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后确定。

    二、学科评议组成员的选聘

    1.评议组成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应当是本学科学术造诣精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具有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经验,熟悉研究生培养工作和学科发展,愿意并能够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完成学科评议组的相关工作。

    2.新选聘的评议组成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个学科评议组可以有部分成员续聘,续聘的第六届成员一般不超过65岁(194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评议组成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对已连续聘任两届的成员一般不再推荐。为有利于分类指导和分类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学科评议组成员和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一般不兼任,已经受聘担任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不推荐为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

    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的有关专家分别为有关学科评议组的当然成员,不需再推荐。每位委员可推荐不超过三人。

    5.被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所在学科应为博士学位授权学科。每个单位在相同一级学科只能推荐一人。对现职校级党政领导推荐和选聘为学科评议组成员应从严控制,各单位推荐现职校级党政领导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推荐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推荐第七届学科评议组成员的方法和步骤

    1.请各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向所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进行部署或征求意见,组织学科评议组成员的推荐工作。转制后不再有主管部门的科研机构由属地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推荐。

    各单位按照学科评议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推荐人员名单。

    各主管部门对单位初步推荐人员名单进行认真遴选,提出本部门的推荐人员名单,并填写汇总表(附件一)和简况表(附件二)。请将所填写附件一、二(一式两份)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通过网上报送系统提交有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42.96.167.102:8090/degree/site/main.action)。

    2.教育部直属高校遴选、提出本校推荐人员名单,填写汇总表(附件一)和简况表(附件二)。请将所填写附件一、二(一式两份)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通过网上报送系统提交有关信息(系统网址:http://42.96.167.102:8090/degree/site/main.action)。

    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提出个人推荐人员名单,填写汇总表(附件一)。请将所填写附件一(一式一份)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寄送有关材料和网上提交有关信息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

    邮编:100816   

    地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院内南楼

    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学术学位处

    联系人:汪之松   010-66096787

    四、在学科评议组换届工作完成之前,凡涉及有关学科评议组的工作,仍由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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